根據文化創意發展法,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,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,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,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,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:文化創意產業有以下十六種:
一、視覺藝術產業
二、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
三、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
四、工藝產業
五、電影產業
六、廣播電視產業
七、出版產業
八、廣告產業
九、產品設計產業
十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
十一、設計品牌時尚產業
十二、建築設計產業
十三、數位內容產業
十四、創意生活產業
十五、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
十六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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